“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困局终于要“破”了 北京将出新规解决市民的“痛点难点”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2021-05-31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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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将有7日“冷静期”;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并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费;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房等租赁期限;卡里余额到期,仍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办卡容易退卡难”的困局终于要“破”了。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中的“霸王条款”、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关门闭店退费难等问题屡有发生。市市场监管局表示,交通出行、旅游等传统线下经营活动与平台经济相结合,一方面使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风险、隐患,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民对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反映突出,急需通过立法解决市民的“痛点难点”。
7日内未用卡拟无条件全部退费
一时冲动花“重金”办了健身卡,但一次没练就后悔了。已经办了的健身卡还能退吗?今后,将有“后悔药”专治这样的冲动消费了。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了设立7日“冷静期”的新要求,并对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尚未使用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服务的,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试用或赠送等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中出现“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最高拟处3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退卡途径及退费计算方法、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一些“霸王条款”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例如,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就不允许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双方对合同理解各执一词,遇上这样的纠纷怎么办?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内容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此外,经营者在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时赠送实物、增值服务或权益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示赠送部分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使用时限等。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合同。
停业注销提前30日告知,一次性“原路”退费
为了防止经营者“跑路”,征求意见稿想出了一系列对策。
例如,在租赁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的,应与消费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经营者因歇业、服务场所装修、迁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应顺延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就算是店家换人,消费者手头没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负责“接盘”。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不得拒绝履行单用途预付卡消费合同义务。
卡里余额到期可激活可换卡可退费
卡到期,余额没用完,只能作废吗?在余额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告诉消费者,卡里只要有余额,就能接着使。
单用途预付卡有效期限届满后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还余额的,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约定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单次最低消费、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经营者应一次性按原渠道退还消费者。
“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承诺均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各种欺诈行为说“不”。
其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或欺骗性的价格表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作出终身服务、终身免费等不切实际承诺等行为均被禁止。
此外,低价倾销也同样违规。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单用途预付卡。
商家“人间蒸发”,网络交易平台可先行赔偿
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一旦遇商家“人间蒸发”,平台将负责先行赔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平台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平台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履行承诺。
“预付费”将有存管银行,不得随意划转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及预收资金规模、涉众程度、预付时限等因素,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确定纳入预付资金存管的经营者的范围,明确存管比例、资金划转条件和周期等事项。
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设统一的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银行接入标准。
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应在存管银行开立相应账户,并按有关行业预付资金存管规则存管预付资金。未纳入预付资金存管范围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风险储备金、保证保险、行业互保或其他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保障预付资金安全。
(原标题:北京将出新规解决“办卡易退费难”!合同有这话最高罚3万)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