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男子盗伐邻村林木,长沙县法院:判刑+补种

  • 来源:华声在线
  • 2022-11-05 1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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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华声在线11月4日讯(记者 杨佳俊 通讯员 李志芳)因一时贪念,长沙县一男子盗伐邻村集体林木,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此外,他还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并补种林木修复生态。11月3日上午,长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通讯员 摄)

据法院披露,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砍伐手续且未经林木所在村集体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油锯砍伐、拖拉机运输等方式,将长沙县黄花镇某村组的集体林木砍伐后售卖获利。经鉴定,被盗伐林木树种为国外松,共计116株,蓄积14.490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辉赔偿了该村组2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辉等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侵权,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补种树木的民事责任。据此,长沙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339.14元,并按长沙县林业调查规划队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书》补种树木。

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将会依照判决积极补种树木,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盗伐林木而被指控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是长沙县法院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的体现。盗伐林木是严重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公开审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增强了公众对森林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激发了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国家林木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推广和宣传。

(一审:杨佳俊 二审:冒蕞 三审:蒙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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